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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自由行产品预定须知

 

第一条:简介
“中旅电子商务中心”是“中国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中旅”)面向中国公民旅游市场推出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全线中旅旅游产品在线咨询预订服务,包括旅游线路、自由行产品(国内游、出境游),酒店、机票预订以及其他相关旅游服务。在预订由中旅为您提供的旅游自由行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本须知,产品页面中的预订须知以及其它条款也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内容。当您开始预订自由行产品时,已表明您仔细阅读并接受协议的所有条款。

第二条:相关概念及注解
1. 出境自由行产品:除中国大陆之外的目的地的自由行产品。
2. 自由行旅游产品:该类产品包含前往目的地的往返机票、火车票、目的地住宿酒店、旅行用车及其它可选配的接送机、门票、观光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
3.酒店入住登记要求:登记入住酒店的客人中至少要有1人超过18周岁,即未满18周岁的客人必须由18周岁以上的客人帮其办理酒店入住手续。
4. 预订付款期:为保证自由行产品预订,所有产品请在产品确认后24小时之内付款。
5. 行程开始和结束时间:行程开始时间以出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登上离境交通工具时计,行程结束时间以离开入境交通工具,入境口岸办理入境手续时止。不含上述类别交通工具的自由行产品,其行程开始时间以自由行行程中中旅提供预订的第一晚酒店应入住当日当地时间14点计。行程结束时间以自由行行程中中旅提供预订的最后一晚酒店应离店当日当地时间中午12点整计算。(按照国际惯例,酒店的入住时间为14:00后,离店时间为正午12:00前。如提前入住或推迟离店,均须加收一定的费用。)

第三条:自由行产品内容及其标准
1. 自由行产品内容主要包含:酒店、飞机票、火车票、旅行用车、目的地接待服务及其他服务。以上服务内容在产品中又被分为已固定包含项目、您必选项目和推荐选择项目三类。具体自由行产品的最终包含内容以您个性化的选配并被中旅确认的订单约定内容为准。
2. 您在进行自由行产品选配时,应在中旅提供的备选项目范围内进行,对于您超出该范围的合理需求,中旅将尽力为您落实,但对落实的结果不做任何承诺。
3. 中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上关于自由行产品的行程推荐仅为友情提示,应以双方订立的协议条款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您都不能把其作为您与中旅的约定条款。
4. 自由行产品组成要素,均为经过中旅严格考评筛选出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提供,中旅只对其硬件设施等标准的描述和承诺承担责任,不对其在您消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人员软性服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自由行产品价格
1. 中旅有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更改其网站上已公布的自由行产品价格的权利。
2. 您预订的所有旅游产品价格,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上的金额为准。
3. 双方签订的协议上的价格,只包括协议中注明的费用(包含项中的内容),不包含您的私人消费及订单中未注明的其他费用等。如果您预留的地址不在中旅规定的免费配送区域内,您还需要另行支付配送费用。详细情况请参阅送票范围或由订单操作人员联系您说明。
4.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产品(包含香港、澳门地区住宿的产品除外)涨价时,对于您已付款订单,涨价差额由我方自行承担;对于您未付款订单,只要您在我方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涨价差额也由我方自行承担,如果您未在我方规定时间内付款,您预订的自由行产品将按照涨价后的新价格执行。
5 因香港、澳门地区酒店普遍实施动态实时价格管理,故您预定的自由行产品,如果包含香港、澳门地区住宿,则订单显示的价格即为中旅与您约定的最终价格。您预定的产品被我们确认后,无论该订单成交与否,对于同一出发日,无论该产品在中旅电子商务中心网上的公布价格涨或跌,您均须按照订单确认价格付款给中旅,或者您也可以选择取消或者退定。
6 若订单总价在1000元以下,在您原配送费的基础上需另加收10元。

第五条:订单已生效
订单生效的定义:产品预订成功后,中旅给予您关于订单的确认,您按期付清应付费用或提供中旅认可的经济担保时,订单即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如您未按要求及时付清相关费用,而此时中旅为您预留的产品的价格、内容或标准等发生变化,我们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订单生效后,您应按订单中约定的时间或时段准时出发或按时入住所订宾馆。如您未准时出发或未按时入住所订宾馆,视为您主动解约,中旅可以按照本须知第六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证件号码的提供:为保证您能够顺利登机,请您最晚在离出发时间7天(目的地为香港、澳门的产品为72小时)之前来电提供正确的证件号码。

第六条 您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
订单生效后,若要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您必须在产品行程开始前通知中旅解除所做预订,包括放弃整张订单的全部内容、减少出行人数,同时您还须承担中旅处理该订单已经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
递送签证后取消(一般是收到护照后的第二天送签),收取全部签证费用。
1. 若您预订的自由行产品,房间数在4间以内(含4间), 自由行产品行程开始前7个工作日以上取消(在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圣诞节或其它部分地方性重大节日期间除外),收取全部产品费用总额的10%。
2. 若您预订的自由行产品,房间数在4间以内(含4间), 自由行产品行程开始前7个工作日以内(含7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以上或在中旅特别限定的日期后取消(在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圣诞节或其它部分地方性重大节日期间除外),收取全部自由行产品费用总额的80%。
3. 若您预订的自由行产品,房间数在4间以内(含4间), 自由行产品行程开始前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取消,收取全部自由行产品费用总额的100%。
4. 若您预订的自由行产品,房间数达5间以上(含5间), 从订单生效后起至行程开始前7个工作日为止这段时间通知取消的,需收取订单总额80%的违约金,7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取消的,需收取订单总额100%的违约金。如是部分退订,退订后,所余订单金额不得低于原订单总额80%,退订金额仍需参照本须知第六条第1-4款支付违约金。
5. 若您所预订的产品在目的地停留的日期部分或全部处在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圣诞节或其它部分地方性重大节日期间(具体时段在相应产品内另行提示),鉴于在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圣诞节和其它部分地方性重大节日的特殊状况,如您取消此类已生效订单,需向我公司支付全部自由行产品费用总额的100%的违约金。
6. 如果签证办出签后您决定取消旅行,因签证中含有中旅的资金和信誉担保,我公司有权注销该签证。


第七条 因中旅原因取消您的已生效订单 在您按要求付清所有自由行费用后,如因中旅原因,致使您的自由行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中旅应当立即通知您,除无条件退返您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外,还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但不涉及其他赔偿:
1. 自由行产品行程开始前7个工作日通知客人取消行程的,除退还客人全部自由行产品款项以外,另外支付给客人全部自由行产品费用的10%做为违约金。
2. 在自由行产品行程开始不足7天工作日内(含7个工作日)通知客人取消行程的,除退还客人全部自由行产品款项以外,另外支付给客人全部自由行产品费用的80%做为违约金。
3. 在自由行产品行程开始不足3个工作日通知客人取消行程的,除退还客人全部自由行产品款项以外,另外支付给客人全部自由行产品费用的100%做为违约金。
4. 若客人是在中旅办理的签证,产生的签证费损失由中旅承担。但中旅有权利注销客人的签证;如果客人仍需要该签证,费用则由客人承担。


第八条 自由行产品使用权变更 在您按要求付清所有自由行费用后,在出发前15日前,并必须经中旅同意,您可以将您预订的自由行产品使用权转让或赠送给具有参加本次自由行活动条件的第三人,但第三人必须具备本次自由行活动所必须的签证或签注。变更后如有费用增加,须由您全额承担,同时您还须因更改生效订单而支付100元/次/单的变更服务费,否则中旅有权拒绝您的变更要求。

第九条 更改已生效订单内容
订单生效后,您主动要求更改该订单内的任何项目,请务必在自由行行动开始前通知中旅您的更改需求。只有当需变更事项涉及产品在中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上仍存有可售卖出发日期,而变更需求在该可售卖出发日期内,且只涉及同一出发城市,目的地不变情况下的修改,我们方接受您的变更需求。我们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但您必须全额承担因变更带来的损失及可能增加的费用,同时您还必须支付100元/次/单的订单变更服务费。订单生效后,中旅更改您的已生效订单内的任何项目时:
1. 非中旅可控原因引起的更改
A、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发生,本地区、旅游目的地或沿途由于1.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雪崩、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叛乱、骚乱、暴动;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疫病、疫情、传染病等;
B、由于政府或第三人的行为,如政府的公开信对旅游地点的限制行为,旅游点人满为患,限制游客人数,道路(铁路)发生交通事故,航空管制等;
C、房间被政府征用,航空公司临时取消、更改航班等;
以上情况的发生,为中旅非可控原因引起的更改,我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您,尽力协助您办理相关事宜,但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因中旅原因引起的更改,我方将及时与您协商解决。
3.由于某些产品有一定的特殊性,故需参考产品中“重要条款”,若产品中已事先告知可能会产生变更的内容,则不属变更需补偿的范围。

第十条 您应履行的义务
1. 您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外出旅游自由行。
2. 您提供给中旅的证件和相关资料,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及配送地址等必须真实有效。
3. 旅游期间,您应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自觉保护当地自然环境。

第十一条 中旅应履行的义务
1. 中旅代理您办理旅游自由行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您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您的直接损失,中旅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中旅应告知您抵达自由行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第十二条 关于旅行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险是对因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游客人身伤亡、财产遭受的损失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对于游客,在实际发生意外时,“责任险”保障的主要是旅行社对游客出游期间依法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由法院或相关仲裁机构裁决。这意味着意外发生后,旅行社是不包揽一切的,它只承担自己的责任。由于游客自身原因或其他方原因出险由游客自行负责,旅行社只提供道义上的协助。为了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障,我们强烈建议游客出游时根据个人意愿和需要自行投保个人险种。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您和中旅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已生效订单约定内容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中旅延迟履行已生效订单约定内容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发生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等特殊情况,请及时致电中旅预订部,由我方为您联系您即将入住的酒店,尽量争取减少您的损失。

第十四条 涉及第三方相关责任
第三方指在办理出境自由行事宜中涉及的发照机关、签证机关、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境外接待社、饭店、同行团友及其他相关机构、企业和个人。对于中旅无法控制,您与第三方出现的下列情况,中旅应协助办理,结果由您承担,中旅不承担责任。
您在旅行中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及行李物品, 如果发生人身意外或随身携带行李物品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中旅应积极协助办理,但无赔偿之责任;补办证件所产生的费用,由您承担。解决的依据应以相关机构(如航空公司、酒店、保险公司)所订立的安全赔偿条例为准。您必须保留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
您违反相关国家的地区法律、法规而被罚、被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刑事、民事责任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您自负,中旅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机关查明事宜。
是否发放护照、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系有关机构之行政权或主权,您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情况,中旅可协助办理。但因您自身原因或提供材料问题不能及时办理护照、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相关机关拒发护照、签证或拒绝入境的,您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支付中旅损失的费用。
因有关机构政策调整原因造成您的护照、签证延误,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您承担。
您违反我国及前往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携带过量货币和物品,或因携带违禁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您自负。
如果以上事项缘由中旅不知情或您故意隐瞒,有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解决争议适用法律法规约定
在您的预订生效后,如果在本须知或订单约定内容履行过程中,您对相关事宜的履行发生争议,您只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 其它
本须知未尽的其他事项,在中旅确认给您的订单中另行约定。同时合同双方需承担对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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